离婚赠予房产驳回案例_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赠与房产转移登记之前一方是否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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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赠与房产转移登记之前一方是否有权撤销?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确有存在,给大家看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案件情况:

于某某与高某某在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将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法院称: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法院判决:

离婚赠予房产驳回案例_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赠与房产转移登记之前一方是否有权撤销?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该赠与性质附有一定的条件性和人身性性质。离婚协议是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抚养权归属、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综合协商达成的协议,任何一个事项无法达成协议,则无法达成离婚协议。

作为附有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解释三》有关规定,赠与的房产,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但夫妻协议赠与共有房产,是夫妻共同赠与,必须双方一致同意撤销才有效,单方是不能撒销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果双方在签定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部分。但在审判实战中,法院均认为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有具束力(除非能证明在签定离婚协时,一方有欺诈、协迫行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掺杂着对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的离婚,而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的让步和妥协,一方达到离婚的目的以后,再反悔,以达到继续获得更多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能撤销。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身份和财产的一并解决,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参杂着复杂的家庭血缘关系,和一般的民事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不管一方基于何种原因,赠与对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财产,其作为民法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都有一个客观的判断。赠与行为一般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愿,也反映夫妻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共同合意。

并且,离婚协议须经民政部分确认并备案,如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离婚协议内容。

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若想撤销,需取得另一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的撤销行为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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