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形成权吗_离婚十年,当时的离婚协议未涉及房产,现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争房产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离婚是形成权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离婚是形成权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离婚十年,当时的离婚协议未涉及房产,现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争房产吗?

关于你提到的问题,要分情况。如果离婚协议当中未提到的房产,当时不知情或对方刻意隐匿,那么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如果离婚时对房产是明知的,但未分割。仍然可以要求分割,但因为超过一年,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法院可能不支持了。而且这个案件又涉及到继承,起诉被告主体只能是死亡一方的法定继承人,案由为分家析产。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内产生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可以不分割,这是双方对财产权自由处分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如果多年以后通过诉讼分割,就要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对于诉讼时效,只要被告不提出,法官在审理中不能主动释明,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普通财产权是受到时效三年的约束,但是对于不动产的诉讼时效是没有时效约束的,故,离婚十年后,对于命题中提到的房屋是可以通过诉讼主张一半的所有权的。

没有。

即使当初房产是夫妻共有,10年未提出主张权益,也早过时效期了。何况对方已故,过去搅闹除了丢脸惹一身骚,什么也争不来。惹恼对方,被暴打一顿也未可知。所以,还是闲会儿吧。

谢谢邀请。

这个得看当年的协议是什么具体情况。如果有具体的财产分配又没有提及房子的分配,应该视为默认现状,很难再追索过往。如果完全没有关于财产分配或者有可能并不知情对方隐匿的房产,那就可以申请追索。不过对方去世又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那就比较复杂了。很有可能即使争到了部分房子的财产权但是又拿不到的情况。具体去咨询当地律师吧。

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上的房屋权与离婚后同一所房屋产权发生冲突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刚好在动车上有点时间,回答你这个混乱不清的问题。

按照题目的意思,比如离婚协议约定把房产分给女方,这个协议生效后,房屋并不会立即变更为女方,只是在男女双方中形成了债权的约定,女方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房屋的产权人,一定要办理过户后,女方才是,既然没有办理过户,那就无法对抗男方以外的善意第三方。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约定只是债权的约定,并不会导致物权的变更。

离婚后,没有办理过户之前,房屋肯定还是男方名下,这个所有权证书是合法有效的。当然,也并不能说两者之间哪个效力高,相对于男方来说,离婚协议的效力是确定的,房屋的所有权也是确定给女方的;相对于男女外的第三人,他只能查到房屋是男方的,也只相信房屋是男方的。因此,这个不具有可比性,要看什么情况,什么场合。

当然了,既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那么在协议生效后,女方要积极去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男方不配合,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

我是杨恒希望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例如小明和小丽两人名下有套房,房产证只有小明的名字,后来离婚法院判决房子归属于小丽,这时候小丽手上有两个东西一个是房产证一个是判决书,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这两个哪个更具法律效力呢?

一、产权归属,这套房子因为还未过户依然名字是小明那么这套房子依然归小明所有,因为小丽属于隐形共有人,小明无法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抵押或者出售。

二、持有判决书的小丽已经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了该套房子的债权,并取得了所有份额

三、这时候小丽可以持判决书到房管局或者不动产中心进行办理更名换证。

古代可以离婚吗?

中国古代是男权社会,女子没有一点权力可言,在家从父,无父从兄,出嫁以后从夫,夫死从子。男女结婚不能见面,全凭父母之言,媒人之意。嫁的丈夫好坏只能听天由命,感情也处于从属地位,所谓嫁鸡隨鸡,嫁狗随狗,不能提出离婚,丈夫死后只能守寡。相反,男方要是对女方不满意,可以写一纸休书就可以打发女子回娘家去了,被休女子只能闭门不出,或以死明志。《孔雀东南飞》女主人公刘兰英被休以后,禁不住世俗的谴责,只能自挂东南枝了。礼教害人也!一般女子被休有七个理由,美其名曰七出:1,无子,结婚若干年不生育的,耽误夫家继承香火,休了。2,淫佚,不守妇道,或者浸猪笼,或者一指休书打发了。3,不敬父母,和公婆关糸不好者只能悄悄走人。4,囗舌,女子嘴不好,三只蛤蟆,四只眼的长舌妇不立身之地,5盗窃,女子手脚不利索,贪小便宜,小偷小摸的走人。6妒忌,心胸狭窄,好吃醋的人没有生存空间,只能一纸文书打发了,7恶疾,由于双方订亲之前,男女双方不能见面,女孑隐瞒某些疾病,男方可以给打发了。所以女子嫁到男方家以后,不管怎么不愿意也的强装笑颜,小心奕奕,战战兢兢过日子,因为自己后半生的幸福和小命完全掌握在丈夫手里。所以还是现在社会女子活的滋润,真是宏福齐天哪!

古代也有离婚,法律上叫做“和离”。按《唐律疏议》、《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有学者这么解释:“不相安谐”指夫妻性格合不来,“和离”是双方私下协议离婚,“不坐”是说不会触犯刑法,官府不会过问。

和离,一般是夫妻双方共同提出来,协商离婚。在敦煌发现不少唐宋时期的“放妻书”手抄文书,即唐宋人的离婚协议。在唐代与宋代,和离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诉讼也不鲜见,我举一个例子吧。

庞元英《谈薮》记载:“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说的是,厉氏原来嫁与曹秀才,但因为夫妻感情不合(不相得),所以离了婚,改嫁给一位曹姓侍郎。显然,当时的女性并不会因为离异而受歧视。

有人举李清照跟第二任丈夫张汝舟闹离婚而差点坐监的例子,来说明宋代女子不能主诉离婚,否则判两年刑。这是误解。李清照差点坐牢,并不是因为她提出离婚,而是因为检控丈夫张汝舟骗取官职。而且,李清照最后也没有坐牢,法官还批准了她提出离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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