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新证据会判离婚吗_如果在离婚官司上一方提供假证据的话,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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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离婚官司上一方提供假证据的话,会怎样呢?

1、法院如果不深入追究提供虚假证据的一方,则不会存在刑事责任。但是因存在不诚信行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将会少分或不分。

2、法院深入追究的,将会相关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涉嫌刑事犯罪,不光会追究刑事责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少分或不分。

一方提供虚假证据,查询属实的,法院一般会让提供假证据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中做出让步,否则就会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诉讼,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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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证据采信。伪造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所以依法不能作为事实认定依据。

第二,伪造证据属于妨碍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具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于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于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于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

第三,情节严重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夫妻一方伪造证据在离婚诉讼时最常见的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若涉嫌虚假虚岁罪,可以要求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离婚诉讼中,有个别当事人为了案件的胜诉,往往采取不择手段伪造证据,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

首先大家要知道,这类型的行为是严令禁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审理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对方提交了虚假证据,我们该怎样应对呢?

1.可以在质证阶段提出来,引起法官的注意,并且可申请鉴定,譬如文书鉴定、音像资料鉴定等;2.可以向相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发问;3.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4.向法庭提供反驳证据;5.收集对方伪造证据的证据。

最后,面对对方可能会在庭审上提交虚假证据时,你需要考虑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进行抗衡,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有应对虚假证据的经验及处理能力,能化解案件被动的局面。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被法院认定侵犯被告隐私被判定无效,到底是因为什么?

录音证据是非常容易取得的一种证据类型,如果在没有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全部算做侵犯隐私,自然就使录音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毕竟在实际操作时,很难做到在录音前告诉对方“我要录音了”对方还能够积极配合,这基本没有可操作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里所说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是说没有经过对方同意,而是指通过安装窃听设备,或者其他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

例如:

你本人与对方的通话录音,因为自己就是参与方,所以通话录音属于合法证据;

道路等公共场所的监控,因为处在公开的场所,所以监控信息属于合法证据。

王女士的录音虽然录制地点处在自己家中,但因为采取了窃听的手段,所以造成了证据无效的结果。

王女士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即便录音证据被法院采纳,法院大概率也不会判离。

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经调解无效应当判离的情形,包括重婚、家暴、分居、与婚外异性同居、吸毒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等……

王女士丈夫的情况属于婚内出轨,并不属于应当判离的几种情形,所以即使王女士提交的录音证据材料被采纳,法庭大概率也不会判离。

法院判离的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可挽回。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如果王女士始终坚定的想要离婚。

王Sir建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就要实施,同时现行婚姻法将废止。在民法典中规定,一次起诉没有判离的,从裁决作出之日起分居一年以上,再次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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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确实比较热,先来回顾下基本案情。

王女士的丈夫在外地工作,偶尔回家也单独居住在一个卧室。王女士怀疑丈夫出轨,趁丈夫醉酒,猜出其手机密码,从手机中取得丈夫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后又在丈夫居住的卧室内放置录音笔,录到丈夫和他人裸聊的音频。王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王女士猜测丈夫手机密码获取的证据、偷录的音频都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属无效证据。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而且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效?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

与许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理解不同的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被判无效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

我国法律以前确实曾经规定过,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做过一个批复《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个批复里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这个批复已经在2019年被废止。废止的理由是已经被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现在审查录音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这里,对于证据是否因为来源非法不能被采信,除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以外,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用的前提必须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只是一般的侵犯合法权益是可以被采信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只要没有违反这条规定,仍然是可以被采用的。

这个案子里,王女士偷录的音频没有被法院采用的理由是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这一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所以被认为无效。

但这一判断必然是存在争议的。

要知道,最高院曾经说过:

“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时,由于该事实一般具有隐秘性,有关证据不易取得,配偶另一方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害。……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则不应判断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丈夫出轨对于妻子来说,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妻子偷录丈夫出轨音频的违法性,对丈夫隐私权的损害是否明显弱于忽略丈夫隐私权所应该保护的配偶之间的忠诚权,都是值得法律人思考的。

二、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是有效的?

一个证据要被法院采用,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所谓真实性,是指该证据是真实的,完整的。

所以,一个录音要被法院采用,首先应当完整的,没有经过剪辑,可以完整反应对话的经过。如果录音被剪辑过,肯定会影响到内容的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事情经过,肯定是不能被法院采信的。

所谓合法性,就是指证据来源合法,不存在前面说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三种情形。

鉴于各位网友大多数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必要记住各种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录音是否合法,大家只要简单记住几条规则就可以了。

第一,如果录制者是对话的一方,则录音一般合法,对方是否知情不影响证据效力。(但是注意,如果对话内容是对方非常私密的个人隐私,则可能属于非法。)

第二,采用在他人房屋内,车辆内安置窃听设备所取得的录音必然非法。

第三,采取秘密跟踪的方式所取得的录音大概率非法。(配偶跟踪另一方获取的出轨信息是否违法值得讨论)。

所谓关联性,就是指录音内容是与要证明的问题有关系,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就不需要解释了吧?

最后,大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给我在评论区留言,有时间的话我会解答的。


我是家子,关注我,从故事和新闻里学法律。

(1)跟配偶在聊天中用手机或者录音笔进行录音:

可行。但是需要在录音中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其一,可以在录音中称呼一下对方,让对方应允。其二,可以在录音中让对方承认自己的过错,是否有过家暴的行为或婚外情的行为,最好能够让对方详细进行自述。

(2)在自己家中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录下或拍摄下对方家暴、婚外情的行为:

可行。在自己家中的安装摄像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中,不排除对方律师会针对录音或者视频的来源进行具体提问,一旦知道录音或者视频在他人家中安装,便会马上否认证据的合法性。

(3)在他人的家中或者车上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

不可行!尽管别人是“小三”也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若真的将摄像头安装在别人家中,那涉及到刺探、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甚者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如果一审未提交证据,到二审再提交会怎么样?

一审故意不提交证据,这是庭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种情况,多数会不被认可。

如果诉讼当事人一审故意不提交证据,二审的时候提交,如果对案情可能有影响的,首先对方肯定会抗辩, 以不是新证据为理由否定它。如果提交证据一方没有很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一审不提交?这是一种滥用诉讼资源的行为,也会引起主审法官反感,很容易就把这个证据否掉了,并且可能会依法训诫,罚款。

如果有一审不提交的理由,那二审可以提出来,只要对判决结果有影响,有可能被采用。

所以说,诉讼的重点应当放在一审。故意玩花招,往往是得不偿失。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34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47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审故意不提交证据到了二审再提交会怎么样?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当事人或者律师在一审时故意不提交证据,一审判决作出后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提交。这种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司法行为,不仅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和庭审的顺利推进,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为了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法律对这种情况做了规制。

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审阶段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但是在二审阶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是新证据。新证据包括一审结束后所取得的证据和虽然是一审结束前取得的证据但是因为客观原因在一审时无法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综上,在一般情况下,一审故意不提交证据,二审再提交,法院不会采纳该证据。但是如果该证据属于上述新证据的范畴,法院会依法采纳并根据证据作出判决。

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并私信我。

对于这样的提问,我想是没事找话题玩呗。一审故意不堤供证据。会怎样?我告诉你,你是原告,不提供证据不给你立案。你是被告,不堤供证据,判你败诉,原、被告的诉讼费你自己掏。

你肯定认为,不服判决还可上诉,到二审再提供证据,还可找回来。殊不知,原被告两方的一审的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且不会再退回的。你再上诉到二审,还要交二审诉讼费。法院不怕你捣蛋的,法院不会陪你白玩的。有胆量二审也不提供证据,你还可申诉一次,还可申请再审。但诉讼费少一点都不给你立案。

有人就反映,有时法院故意判的有争议一点,让你上告,进而多收一次诉讼费。当然这是胡说八道,但诉讼一次收一次费这是千真万确的。

再有一点,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每次法定时间3个月。你故意不提供证据,败诉再上诉,增加3个月时间,目的何在呢?

有编造证据的,有证据故意不提供,今天还真头一次听说。真在头条开了眼界了。

关键的看是什么证据,这证据会不会对判决产生颠覆性作用,还得看法官的判案风格。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很重要,但是我国大多数法官还是更多看重实体正义,因为这个证据有程序问题,法官就必须把黑的判成白的还是少数的,有的新证据在二审都没提交但是你都可以申请的了再审!。二审案子我打过不少,没碰到过就是因为你一审不交所以二审就坚决不予采信这种,当然也很少有直接改判的,大多数情况是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申,这有个前提必须再强调一遍,就是这个证据必须要对本案判决结果产生明显的直接的颠覆性作用!有的新证据只是旁敲侧击或者无关紧要的,你就算提了人家法官做判决也都直接无视了。

涉法涉诉的问题,其实都很难回答:根本没有绝对、唯一的答案。仅以此为例:

1、即使一、二审都提交了该证据,但一、二审都未做审查、认定。而该证据足以推翻二审生效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属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符合再审法定条件。

2、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仍应作为可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3、判决书的终极目的,是客观、公正解决问题。以举证时限为由,不予采信与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与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完全相违背。可以说是感情色彩参与审判权力行使:就是视法律为儿戏、践踏法律、完弄法律、玩文字游戏。

综上,证据啥时提交都行:只是当事人的诉讼策略、技巧,并不是影响判决结果的依据。否则,就是职业道德、操守存在严重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提供新证据会判离婚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提供新证据会判离婚吗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