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的证据_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提出离婚的证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提出离婚的证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这个案子确实比较热,先来回顾下基本案情。

王女士的丈夫在外地工作,偶尔回家也单独居住在一个卧室。王女士怀疑丈夫出轨,趁丈夫醉酒,猜出其手机密码,从手机中取得丈夫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后又在丈夫居住的卧室内放置录音笔,录到丈夫和他人裸聊的音频。王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王女士猜测丈夫手机密码获取的证据、偷录的音频都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属无效证据。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而且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效?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

与许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理解不同的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被判无效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

我国法律以前确实曾经规定过,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做过一个批复《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个批复里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这个批复已经在2019年被废止。废止的理由是已经被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现在审查录音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这里,对于证据是否因为来源非法不能被采信,除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以外,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用的前提必须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只是一般的侵犯合法权益是可以被采信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只要没有违反这条规定,仍然是可以被采用的。

这个案子里,王女士偷录的音频没有被法院采用的理由是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这一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所以被认为无效。

但这一判断必然是存在争议的。

要知道,最高院曾经说过:

“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时,由于该事实一般具有隐秘性,有关证据不易取得,配偶另一方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害。……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忽略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则不应判断该证据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丈夫出轨对于妻子来说,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妻子偷录丈夫出轨音频的违法性,对丈夫隐私权的损害是否明显弱于忽略丈夫隐私权所应该保护的配偶之间的忠诚权,都是值得法律人思考的。

二、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是有效的?

一个证据要被法院采用,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所谓真实性,是指该证据是真实的,完整的。

所以,一个录音要被法院采用,首先应当完整的,没有经过剪辑,可以完整反应对话的经过。如果录音被剪辑过,肯定会影响到内容的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事情经过,肯定是不能被法院采信的。

所谓合法性,就是指证据来源合法,不存在前面说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三种情形。

鉴于各位网友大多数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必要记住各种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录音是否合法,大家只要简单记住几条规则就可以了。

第一,如果录制者是对话的一方,则录音一般合法,对方是否知情不影响证据效力。(但是注意,如果对话内容是对方非常私密的个人隐私,则可能属于非法。)

第二,采用在他人房屋内,车辆内安置窃听设备所取得的录音必然非法。

第三,采取秘密跟踪的方式所取得的录音大概率非法。(配偶跟踪另一方获取的出轨信息是否违法值得讨论)。

所谓关联性,就是指录音内容是与要证明的问题有关系,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就不需要解释了吧?

最后,大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给我在评论区留言,有时间的话我会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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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被法院认定侵犯被告隐私被判定无效,到底是因为什么?

录音证据是非常容易取得的一种证据类型,如果在没有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全部算做侵犯隐私,自然就使录音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毕竟在实际操作时,很难做到在录音前告诉对方“我要录音了”对方还能够积极配合,这基本没有可操作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里所说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是说没有经过对方同意,而是指通过安装窃听设备,或者其他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

例如:

你本人与对方的通话录音,因为自己就是参与方,所以通话录音属于合法证据;

道路等公共场所的监控,因为处在公开的场所,所以监控信息属于合法证据。

王女士的录音虽然录制地点处在自己家中,但因为采取了窃听的手段,所以造成了证据无效的结果。

王女士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即便录音证据被法院采纳,法院大概率也不会判离。

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经调解无效应当判离的情形,包括重婚、家暴、分居、与婚外异性同居、吸毒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等……

王女士丈夫的情况属于婚内出轨,并不属于应当判离的几种情形,所以即使王女士提交的录音证据材料被采纳,法庭大概率也不会判离。

法院判离的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可挽回。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如果王女士始终坚定的想要离婚。

王Sir建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就要实施,同时现行婚姻法将废止。在民法典中规定,一次起诉没有判离的,从裁决作出之日起分居一年以上,再次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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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配偶在聊天中用手机或者录音笔进行录音:

可行。但是需要在录音中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其一,可以在录音中称呼一下对方,让对方应允。其二,可以在录音中让对方承认自己的过错,是否有过家暴的行为或婚外情的行为,最好能够让对方详细进行自述。

(2)在自己家中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录下或拍摄下对方家暴、婚外情的行为:

可行。在自己家中的安装摄像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中,不排除对方律师会针对录音或者视频的来源进行具体提问,一旦知道录音或者视频在他人家中安装,便会马上否认证据的合法性。

(3)在他人的家中或者车上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

不可行!尽管别人是“小三”也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若真的将摄像头安装在别人家中,那涉及到刺探、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甚者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离婚诉讼中法官如何审查手机短信证据?

手机短信证据的审核,首先,需要你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向法官及对方出示储存短信的手机来核实短信的真实性。其次,要证明发短信的手机号为对方所有,即短信与案件的关联性。短信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还要看短信的具体内容。

法官对任何案件证据的审查,都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到离婚诉讼中手机短信证据的审查,由于没有指出具体的案例,以下仅笼统进行说明:

(一)所谓关联性,即手机短信的内容与待证事实有关系,也就是说,其内容可以证实或者证否待证事实的存在,而不能风马牛不相及。这一点比较好理解。

(二)所谓合法性,是指程序性的合法,比如持有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取得途径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展示方式合法等等。其目的在于排除非法证据进入庭审认证及裁判的视野,法官作出裁判必须以经过庭审质证证实合法的证据作为依据。

(三)所谓真实性,是指手机短信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虚假的、伪造的。试想,如果一项证据本身就不真实,那么任何参与诉讼的人都可以通过伪造证据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决,那司法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这个我不知道道,我就知道办理离婚诉讼和财产保全,刚立完案财产保全申请就被法官销毁,被我查出来后法官又伪造一份假证据,是情以过去95天我的财产保全没有给我办理,而且法官收被告贿赂帮助被告把我们的财产以转走,现在的社会法官犯法没人管,到哪告都是官官相互老百姓都快让他们逼死了,有冤无处申到哪哪不管是什么感觉?

一般就是审查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法院一般会要求提交手机短信的截图复印件,还会向双方核实手机号码及短信的真实性等。

另外,手机短信在开庭时需带上手机核实短信原始信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提出离婚的证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提出离婚的证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