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_古代人是如何离婚的?离婚书是怎么样的?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古代人是如何离婚的?离婚书是怎么样的?

从南宋理宗推崇程朱理学开始,到明朝朱子学定为一尊,对女子离婚的束缚才越发严厉起来。在此之前的女子可以协议离婚,放妻书就是离婚协议,今天读来还有几分温情。

1,孔子三代都有离婚、再嫁的记录

孔子的妻子是亓官氏,生下了独子孔鲤。大约在孔子去卫国,子见南子后,孔子和亓官氏就离婚了。

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

离婚七出:

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

无子,为其绝世也;

淫,为其乱族也;

妒,为其乱家也;

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

口多言,为其离亲也;

窃盗,为其反义也。

不许离婚有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女方没有去处)

与更三年丧;(三年丧事中不得离婚)

前贫贱后富贵。(槽糠之妻不下堂)

估计孔子当时以亓官氏口多言,话太多为出妻理由的。孔子感叹说:六十耳顺。离婚了,耳朵当然清净了!

《礼记·檀弓》:

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

伯鱼就是孔鲤,他的母亲亓官氏去世了,第二年忌日时,孔鲤哭了一场。

孔子听到了,把孔鲤责骂了一段:太过分了。

按儒家丧礼,孝子要给父母守孝三年。孔鲤到了第二年,都不允许哭母亲。可见孔子离婚是铁证。

孔鲤去世的早,孔子就让孔鲤的妻子别嫁了。当时孔鲤的儿子孔伋(子思)只有5岁,孔子安排曾参抚养子思。

《礼记·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郑玄注:“伯鱼卒,其妻嫁于卫”。

子思也离过婚。

《礼记·檀弓上》记载:“子上之母死而不丧”,郑玄注:“子上,孔子曾孙,子思伋之子,名白,其母出”。

2,唐宋敦煌放妻书

敦煌发掘出12份唐宋时期的放妻书,其中有一份记载了年份,是一则宋初的:

开宝十年(977年),当时是赵光义当皇帝的第二年。宋朝的开宝年号是赵匡胤的,只有开宝九年。但敦煌离宋朝内地远,交通信息多断绝,所以不知道内地已改年号,敦煌当地还是用赵匡胤的年号。

古代离婚,要聚集夫妻双方的六亲作证,双方签押放妻书,最后到官府备案。

唐律对离婚有规定,协议离婚的,称为和离: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

如果是严重家庭暴力的,唐律规定义绝离婚,虽然对女方殴打男方的惩罚更重,但也惩罚了实施家暴的男方:

诸妻殴夫,徒一年。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

3,中国古代婚姻自由递减和皇权专制递增是同步的

从魏晋,到唐宋,到明清,皇权的控制力量是越来越强的,民间的活泼空气就会越来越稀薄。

为了给皇权不断集权正名,就需要一个强大的意识形态,从独尊儒术,到程朱理学定为一尊,显示了意识形态的独断强化。

社会意识与社会名色相互依持。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制度属于社会名法。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成为理学的一大口号。

唐宋时期对女子离婚的相对宽容,到了明清时期,几乎就看不到了。

本人是沂蓝书院赵月光,主要研究宋史和近现代史,继承章太炎学派唯识史观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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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_古代人是如何离婚的?离婚书是怎么样的?

过去夫妻离婚分为很多形式,主要是休妻、和离、呈诉、义绝。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何种离婚,都需要双方家族记录。

同时,还要在官方婚姻管理机构媒氏或者到官媒婆处登记婚姻档案,签章留底备份。

当然,无论何种离婚,女方嫁妆都是伴随而走的,子女则一般不能携带。

一、休妻

这是世界上普遍流行过的专属离婚方式,比如阿拉伯国家至今还有效,男子只要当众说三声我要(和誰)离婚,即可生效。

在过去,妇女如有七种罪错,男子可直接写休书。当然礼法也规定了三种不能休的情况,如为公婆服丧三年;前贫穷后富贵,就是女子出嫁时男方很差,现在富贵了;无所依,就是妻家已经没有父母兄弟近侄。

但是真要到了必须休妻的地步,男方也不会顾忌太多问题。反过来说,夫妻家族势力如果相差无几,丈夫也不敢轻易休妻。

二、和离

为掩盖家丑,或者低调处置,或者妻家势力强主动要求离婚,大都会采取放妻形式。也就是今天的协议离婚。

实际就是在放妻书中写明,夫妻因何而断绝关系,此后婚嫁各不相干。

在南宋之前,妇女主动求去的有不少。

三、呈诉

这就类似今天的诉讼离婚。比如唐代之前规定夫背妻逃亡三年,妻子就可提交诉讼请求裁定婚姻终结。此条规定在宋代之后消失。

或者翁(叔伯)欺奸。或丈夫重婚。或乱妻妾位拒绝改正,妇女都可提交诉讼。

四、义绝

姻亲之间如果发生杀、伤等重大案件,夫妻必须义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义绝而不执行,会被地方官介入,强行判决。

给大家分享一份唐朝的离婚协议书。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蛾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我们想到古代,女子地位地下,但不为大众所知的是,唐朝奉行的可是一夫一妻制,没想到吧!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永徽律疏》,简称唐律,这部法律可以说从古至今,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堪称完美的一部法典。其中"七出三不去"极大的保护了女子在婚姻中的主动权和被律法合法保护!

《放妻书》

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文献中有12件离婚文书——《放妻书》,即和离书。

没有恶语相向的愤怒,反而充满了对妻子的祝福!节选一段大家品品吧!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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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点赞的大佬,你们觉得古今离婚有哪些相似之处呢?

古代离婚叫做休妻,那如果妾氏不要了,叫什么?

古代离婚,并不能单纯归结为休妻,离婚主要有两类,一种是“离”,包含了出妻(休妻)、和离这两种方式,另外一类是“断离”,也包含两种情况,即违律为婚和义绝。

虽说古代妇女地位普遍不如男子,但从周代开始,中国社会就一直是一夫一妻制,周时因为没有比较完备的律法,离婚不存在任何手续,也没有什么约束,丈夫休妻,或者直接抛弃妻子是很随意的,至于妾,那就更加不用说了。

秦汉以后,妻子的地位开始受到法律保护,离婚不再是一件随意的事情,根据时代的不同,相应的要求有会不一样。而其中关于“休妻”的条件既“七出”,也是在汉以后才逐渐开始完善的。

唐时男女婚姻地位相较其他历史时期要平等得多,离婚不再只是由男方主导,女人同样也可以以法律形式来提出离婚,当然,闹到不可开交的时候还可以选择“义绝”。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妇女是拥有继承权的,她们可以从娘家继承一部分财产,而且陪嫁在法律上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与男方家庭毫无关系。唐时世家嫁女奢华攀比成风,就可见一斑。

妾算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么?这其实不太好说,比如宋代法律规定“妻妾俱名为婚”。但实际上,妾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完全不受保护的一方,所谓“七出三不去”并不适合于妾。妾与男方家长之间更像是一种契约关系,纳妾男子于妾而言是夫主,妾对家长是主奴关系。

尽管纳妾的文书也被称之为“婚书”,但其内容之中载明了买卖的标的、价值、契约效力,并且将买方称之为“银主”,这是截然不同于聘娶婚姻中的媒约的。当契约生效后,妾与家长并没有成立被法律和社会认可的有效婚姻关系,妾只是基于买卖或赠与等契约而使其个人成为家长的私有财产。

家长与妾解除关系,具有很大的任意性。从实际生活状况来看,家长解除他与妾之间关系的方式主要包括送还、遣出、卖、赠、典雇等、其中典雇严格来说并没有彻底解除家长与妾之间的关系,典要备价取赎,而雇则是明确期限,期满归还。

典雇的行为中妾作为典当物的特征非常明显。民间习惯规定逾期不赎回便成了“死当”,妾便归典主所有,与原家长解除了关系。明清时典妻妾相沿成俗,清代尽管将典雇妻女列为罪名,但当时典妻妾的风气在民间下层群众中流行。家长们往往因为家贫而将妾典雇他人,赖以活命,也有些是典妾贩婢以发横财。

此时此刻,我们可以知道,妾在那样的时代里,是完全被当成了商业契约的标的物,进行买卖交易的。

妾是可以随意丢弃送人以及买卖的,一个女子作人妾室,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婚姻,妾没有与家长解除关系的自主权,而家长具有对妾的完全处置权。

影视剧小说里出现那种妾室跟正妻“宅斗”的戏码在历史现实之中几乎是不可能出现,妾室斗正室似乎是为了扶正,但妾室真能扶正么?宋代法律规定,以妾为妻者,徒一年半。妾以一生完全是在丈夫和正室之间的双重管辖下的。因为妾室而抛弃妻子之类的行为,即便法律不管,但社会上的道德指责是相当严重的。

错误。

一、过去离婚不仅仅是休妻。

礼制时期,离婚有专属、协议、诉讼、强制等很多方式,就结束夫妻关系来说最少有四个甚至更多的办法:

1、休妻,就是男子依据七出条款,强制而且单方面解除夫妻关系。

2、和离,因为七出条款多涉隐私,协议离婚就是遮盖丑闻的办法。也称放妻书。

3、义绝,如果夫妻之间,或者双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重大刑事诈骗、杀害、杀伤,就必须义绝。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条款,当绝不绝者,地方官可介入强行判决。

4、呈诉,若发生夫背妻逃亡三年、停妻再娶、吞噬嫁妆、翁叔欺奸等,法律允许女子提交离婚诉讼。

5、其他,比如出家。不论男女,正式出家则代表事实上的夫妻离婚。

二、出妾

虽然法律规定,妾必须登记户籍,算是家庭法定成员。但绝大多数时期,剔除宋代契约制妾婢关系之外,妾都是奴隶。所以出妾不需走法律程序,更不需专门休之,妾也享受不到这个待遇。

1、遣归:就是送还娘家。男人稍微有所顾忌的考虑,也可是法律强制遣归。

2、杀害出售交换赠送:妾是主人的私人财产,主人或主母有处置权。

3、驱逐:妾年长色衰,主人或主母嫌弃卖不起价钱,也没有娘家收留,又不想传扬出去导致家族名声损失,几乎赤身裸体驱逐妾出去任其自生自灭,美其名曰放归。

这里是非议说,我来回答您的问题,如果各位看官觉得有那么几分道理请关注点赞,谢谢您的支持。

首先第一点您没说对,古代离婚其实分好几种,并不是您所谓的只有一种休妻,关于休妻,有“七出三不去”之说。

休书

我分别给大家仔细讲讲

七出:

  1. 无子:这个无子并不是您想象中的没生儿子就可以休妻,那太不讲道理了。这个无子指的是婚后压根连怀孕都没怀过。如果怀过但是掉了,或者生了孩子不管男孩女孩都夭折了,再或者生的是女孩都不“无子”的范围内。当然了,没怀孕不见得是女性的问题,即便有问题以此离婚也不人道,但中国古代的规矩的确如此。
  2. 淫佚:这个就不用问了,到今天估计也没几个男人能接受戴顶绿帽子。但必须有真凭实据,捉奸在床,不少于两个以上的人证也是必须的。
  3. 不侍公婆:这个也好理解,不好好侍候公婆,古代时候嫁过去就真的是人家的人了。不管是族谱还是祖坟都是进人家的。儿媳妇侍候公婆是那时候的准则,到现在都是美德,女拳们也没必要喷。
  4. 口舌:就是那种成天东家长李家短,嘴里不闲着的那种人。当然跟妯娌小姑子吵嘴打架没完没了的的也算。
  5. 盗窃:在夫家不知道的情况下乱拿财物消费,或者给娘家及不相关的人。对了,自己的嫁妆属于私有财产和夫家没关系。
  6. 善嫉:不允许自己的老公和家里的其他妾室“摩擦摩擦”的。
  7. 恶疾:染上了妨碍正常生活的疾病,比如麻风病之类的,当然也包括聋哑,眼盲、驼背、秃头,反正挺多的,这点就有些不讲理了。

七出说完了咱们说说“三不去”

  1. 经持公婆之丧者不去:就是公婆死后,按礼法为他们服过三年丧的妻子,不能被丈夫休掉。
  2. 先贫贱而后富贵者不去:相当于你娶老婆的时候穷得一逼,但后来发达了,不准休妻。这点就非常的人性化。据说当年李世民想把自己的女儿下嫁给尉迟敬德,就被这位“门神”用这条规矩给顶回去没答应。
  3. 有所受无所归者不去:基本上呢就是说如果你想休妻的时候,妻子的娘家不存在了,比如父母兄弟都去世了。你的妻子如果和你离婚就没有了生活来源这个你是不能休妻的。

红男绿女

当然了,如果这两者冲突,你都占上了怎么办。这个各朝各代不太一样。唐宋时期规定,如果女子犯了淫佚和恶疾这两条即便符合“三不去”夫家也可以提出休妻。除了这两条外,只要符合“三不去”那么即便犯了“七出”的其他条款,夫家也不能休妻。

还有一种离婚方式叫“义绝”即便夫妻双方都不想离婚,但官府会强制他们离婚。符合这种条件其实也很困难。就是夫妻双方和对方的直系亲属开骂或者动手了,再或者,妻子蓄意谋害丈夫,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和对方的直系亲属通奸。这时候你写不写休书都没用,只要官府知道了,就会强迫夫妻双方离婚。

唐律

那如果夫妻感情真不和,双方都不想过了怎么办?没问题,协议离婚自古有之,古代叫“和离”只要丈夫写一封《放妻书》即可。而且要让女方把带来的嫁妆全部带回,一般情况下男方也会再出点钱补偿女方一番。其实在宋朝以前,离婚再嫁并不是什么丢脸的事,社会对待这种情况的包容性也很大。您想吧唐玄宗都能公开扒灰,让自己儿子和杨玉环离婚,自己再娶,还有什么不行的。

宋朝以前尤其是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男人找老婆,更看重的是对方的出身,其次是地位家产,最后看女方本人是否有才有貌有德行。至于女方是不是初婚,说实话不是不考虑,只不过考虑的次序是从后面数的。

就算这位女子离婚之后不打算再嫁了,后半辈子是在娘家过的。到了自己的弟弟或者侄子当家的时候,她甚至有一定的发言权,甚至这个家要这位女主人来当家。死后也会进自家祖坟长眠在父母身边,晚辈给立碑的时候大部分时候在提及她离婚时会写着此女是为了侍奉父母才回家的。

所以说古代尤其中古以前妻子的家庭地位并没您想象中那么低。

至于妾室,那可就不好说了,因为不管哪朝哪代的律条保护的只有正妻,妻子才有法律地位。

妾最原始的意思就是女奴,只不过是替男主人做生育工具的女奴罢了,付出的不是劳动而是子宫。在古代,妾是没有任何地位的,假设您到朋友家喝酒,看到了朋友的小妾长得不错夸奖了几句,如果您的朋友是一位非常大方的人,把这个妾送给您也是很常见的事。

至于妾不要了叫什么?这个没有任何明确的说法,开门让她走就是了。家里老爷不在家,小妾被女主人找个借口轰走了你一点办法都没有。妾要做到的只能是讨好两位主人,遇到好人家拿你当家人看待,遇到人渣天天打你都没人管的,甚至法律都不管,妾被自己的主人杀掉也不过是罚点钱而已。大家不要被影视剧给蒙骗了。

古代离婚叫和离,是双方同意的,在还算平等的情况下,签一份和离书,要说我们的传统文化的文字就是优美,就是一份和离书也写的声情并茂。

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唐朝文献,其中就有一份和离书,写得真是风雅温柔,有底蕴。

他是这样写的:

凡为夫妻之因 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得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载有怨,则来仇隙。

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冤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相处。

既已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解释怨結,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只看文字,真是文采斐然,读起来抑扬顿挫,优美流畅,随便拿出来两句,都对仗工整,不失为一副佳联妙对。如果不看内容,谁会认为这么好的文章是一篇离婚书?

一开始回忆了过去夫妻和睦时的美好时光,经过三年相处,矛盾太多,过不下去了,那就找来家中长辈离婚好了,好合好散,不但送上美好祝愿,愿妻子再找个好人家,还付了三年的抚养费,真是一个温柔的君子。建议我们都学学古人的个人修养,真要是离婚也别恶语相向,弄得十分不堪。这样社会就会和谐很多。

和离对女方还算平等有尊严的一种方式,嫁妆返还,女方回娘家还有些面子,再嫁还能找个好人家。如果是休妻,那就是男方认为女方犯了“七出”之条,单方面出具休书把女方赶出家门 ,啥都不给。被休弃的女子会被认为德行有亏,回娘家也会被人看不起,再嫁也找不到太好的人家了。

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里面,明兰的大伯家的表姐叫淑兰的,嫁了一孙秀才,因淑兰是商户家的女儿,而孙秀才是有功名的读书人,尽管淑兰嫁妆丰厚,也被秀才和他娘瞧不起,吃用全靠她的嫁妆还对她百般折磨羞辱,被淑兰娘家知道后同秀才讲理,秀才恼羞成怒要休妻,如果淑兰被休了,嫁妆一点也拿不回来,白白便宜了秀才娘俩,淑兰一辈子也毁了,明兰的奶奶和淑兰的奶奶使计迫使孙秀才和离,淑兰才拿回来嫁妆,又嫁了一个好人家。

妾不是妻子,等同于奴婢,可以买卖,连拿休书的资格都没有,不要你了,直接送人或者找人牙子卖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